詐欺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金訴-1634-202410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37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君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查被告陳怡君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 佐以卷內事證,可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提供金融帳戶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又於110年間,提供金融帳戶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於本案扣案對話紀錄中稱:我已經沒有羈絆,要放手給他爛等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卷附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考,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壢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又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0月18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寅字第4238號執行指揮書(甲)附卷可佐,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服刑,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