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金訴-1640-202410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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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峻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9 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 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梁峻銘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50分宣判,惟因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而被告在押並表達欲到庭聽判之意願,為兼顧被告聽取判決之權益並預留合理行政作業時間,爰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0月9日上午9時30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