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M-113-金訴-1641-2025032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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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敏蔚 潘世恩 黃紹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0 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茲發現有 原本與正本不符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應刪除編號10、11。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之附表僅有編號1至9,正本之附表則另贅 列編號10、11,而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