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3-金訴-1660-202503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佶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 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6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 字第30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佶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佶修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1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