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金訴-1726-2024110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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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憶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7 08號、112年度偵字第6769號、第15873號、第17702號、第25446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95號、第896號、第897號、第898號、第8 99號、第900號、第901號、第902號、第903號、第904號、第905 號、第906號、第907號、第908號、第909號、第910號、第911號 、第912號、第913號、第914號、第915號、第91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憶清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4月17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業於113年8月13日死亡乙節,此有同檢察署113年4月17日新北檢貞列111偵53708字第1139047486號函上蓋有本院收狀戳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37號卷第5頁、113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57169號、11 2年度偵字第58951號、第605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而涉有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與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係同一帳戶,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自為本起訴效力所及,應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查,被告本案既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是此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部分應退還回由檢察官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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