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M-113-金訴-1742-202412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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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非屬第一審 應行合議審判案件,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顯係「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