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金訴-1745-2024100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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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承軒 被 告 陳韋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0 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承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韋翔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 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訊問後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何承軒於同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該日新北地檢署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13年1月31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072號號卷第77至83、85、89頁)。 三、被告經本院於113年5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依其戶籍地合法傳 喚,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經本院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按址於同年6月27日前至被告戶籍地拘提被告,惟被拘提人即被告已於113年6月12日出境,尚未返國,致無法拘提到案等節,有本院上揭期日刑事報到明細、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報到單、宜蘭地檢署開立之拘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員報告書各1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5號卷第47至49、73至76、29、85至93頁、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卷【下稱訴字卷】第33頁)。此外,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29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又查無具保人有在監在押之情形,且經本院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27日刑事報到明細、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