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金訴-1754-202411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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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和達 具 保 人 林育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6 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和達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時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林育信於民國113年9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佐。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偕同或使被告到庭等情,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回證、本院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足見被告確已逃匿,參照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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