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M-113-金訴-1769-2024111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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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韶威 蘇子硯 上列被告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 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76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440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韶威、蘇子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韶威、蘇子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被告蘇子硯部分,判決正本已於113年10月11日囑託法務部○○○○○○○○之長官送達,並由被告蘇子硯親自簽收;被告林韶威部分,已於113年10月11日收受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被告林韶威雖於113 年10 月21 日、被告蘇子硯則於113年10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均僅空泛指稱依法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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