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金訴-1783-20241127-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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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榮田 黃政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四、共同正犯之「就本案犯行」, 均應更正為「就本案犯行(參與犯罪組織罪除外)」。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理由欄參、四、共同正犯之「就本 案犯行」係「就本案犯行(參與犯罪組織罪除外)」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