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3-金訴-1796-2025012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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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家盛 選任辯護人 劉彥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 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家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丁家盛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13年11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提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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