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3-金訴-1796-20250219-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家盛 選任辯護人 劉彥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 5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7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丁家盛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 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前揭裁 定業於114年2月6日合法送達監所由上訴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而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