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金訴-1799-2024120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良 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9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良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國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自民國113年7月加入詐欺集團後,從事假投資取款車手共4日,得手數次,而有事實足認被告反覆實施詐欺或加重詐欺犯行之虞之情事,又據被告所陳,其除了臺南市○○區○○○街000號(D9)之租屋處外,別無其他住居所,且其是否仍得居住於上址租屋處,須視房東意願方可確認,亦認被告住居所不明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乙情,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復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不至於因被告居無定所無從傳喚,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核屬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業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24日宣判。本院認本案雖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及宣判,然其上述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以及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無變動,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取代之,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經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