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M-113-金訴-1800-2024120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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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芳 選任辯護人 陳怡伶律師 林凱鈞律師 李仲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5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支付金額欄「11萬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0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支付金額欄「11萬元」 之記載,顯係「10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10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