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金訴-1827-202411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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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潤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邱潤仙之出生年月日「民 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附卷可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出生年月日記載為「25年5月11日」,應為「52年5月11日」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