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金訴-1831-2024102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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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鉅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40 8、44695、47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顏鉅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應撤銷前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