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M-113-金訴-1934-2024110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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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銘謚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9 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銘謚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洪銘謚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借被告執行觀察、勒戒,被告已於113年10月30日起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前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