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金訴-1941-202411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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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效賢 蔡秀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253 號、第50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同年11月20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蔡秀卿之辯護人於同年月26日提出與告訴人等訴訟外和解等相關資料,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