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金訴-1964-202410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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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宇 本件被告顏志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