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金訴-1980-202412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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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云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3年 度偵字第45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云妟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基隆市○○區○○街000號13樓。 理 由 一、被告杜云妟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衡酌被告杜云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考量本院審核全案事 證,認被告杜云妟先前所諭知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扣案手機已經本院勘驗完成、本案證人業已交互詰問完畢,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犯罪情節等綜合各一切情狀後,若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惟如覓保無著,則仍有羈押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14年1月11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