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M-113-金訴-2011-2025031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信吉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具 保 人 江文德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信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江文德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又經本院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提未果,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刑事報到單、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又被告、具保人均未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查,是無被告不能到庭或具保人無法督促被告到庭之情,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4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