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金訴-2013-202411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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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新強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皇家護理之家) 選任辯護人 嚴柏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4 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新強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到庭,並不以被告身體到達法庭為已足,尚必須其認知能力足以理解審判之意義而有接受審判之能力,方屬刑事訴訟法上有意義之到庭。 二、查被告柯新強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因日常生活需旁人協助照 顧而入住皇家護理之家,目前因身體因素不宜長久外出,需固定時間抽痰,偶爾需氧氣使用,且不宜久坐,心智部分僅能點頭、搖頭,但大部分回答不符合事實,有時則是不做任何表達等情,有皇家護理之家入住證明書、113年11月15日函文附卷可參(金訴卷第23至25頁),是以,被告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其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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