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金訴-2044-202411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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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坤諺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 弄0號。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坤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本案業於113年11月4日辯論終結,考量被告犯後態度、 現有固定住所、兼衡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經此偵查、羈押及審理程序,當知警惕,如命被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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