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金訴-2047-2025011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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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郝佩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5 33號、第53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郝佩盈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郝佩盈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1 0月22日訊問後,以其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113年10 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羈押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同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第108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應審查:㈠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㈡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事;㈢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決定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當原因」及「必要性」。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訊問被 告及聽取公訴人之意見,並審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 ㈠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坦承本案犯行,且有判決書所列載之各項證據可稽,足 認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羈押之原因 本案雖已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被告仍有與「陳曉興」勾 串之虞。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嗣經本院於114年1月8日諭知交保,惟覓保無著,是被告應有規避犯罪審判、執行程序而逃亡之誘因,是本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㈢羈押之必要 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嚴重影響告訴人之身心健康,其行為之 惡性重大,復審酌本案全案情節、被告之犯行對於社會、告訴人之危害性,並權衡公共利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 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爰自114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