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3-金訴-2117-202502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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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泰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1 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459號、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泰佑(Telegram暱稱「聖母瑪利亞」 、「林總」)於民國112年10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小凱」、「777」、「小黑」、「阿叔的屌」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阿叔的屌」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每次面交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作為其報酬;並以不詳報酬委請其朋友同案被告黃立壬(由本院通緝中,Telegram暱稱「約翰」)擔任「監控車手」,負責在被告取款時確認周遭有無警方查緝,並協助列印偽造之識別證、收據等相關文件。嗣被告、同案被告與「阿叔的屌」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㈠「阿叔的屌」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9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盈卉(Lily)」、「Vip線上客服NO.1022」等聯繫告訴人楊麗仙,對其佯稱:可使用「BAETF」app投入資金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麗仙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款項。被告、同案被告遂於112年10月12日凌晨不詳時間,一同前往新北市林口區林口路上之統一超商,利用Ibon機臺列印蓋有「林俊昇」、「必貝證券(BBAE Holdings LLC.)公司台灣分部」印文之「現儲憑證收據」(下稱偽造必貝證券收據),並列印製作「必貝證券台灣分部」、「林俊昇財務部專員」之工作證。並於同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都美艷社區大廳,由被告假冒「必貝證券(BBAE Holdings LLC.)公司台灣分部」之專員「林俊昇」並出示上開工作證予告訴人楊麗仙觀看,告訴人楊麗仙旋即交付現金100萬元給被告,被告則將偽造必貝證券收據交給告訴人楊麗仙而為行使;同案被告則負責在一旁監控、把風。嗣被告再依「阿叔的屌」指示,至臺北市○○區○○里○○路000號萬華車站將前開款項交付給「阿叔的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㈡「阿叔的屌」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慶堂」、「Alice軒瑜」、「Jordan東」等聯繫告訴人蔡浥馨,對其佯稱:可使用「BAE TF」app投入資金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浥馨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款項。被告即於112年10月12日17時45分許,至桃園市○○區○○○街000號萊爾富桃園大樹店,假冒為「必貝證券(BBAE Holdings LLC.)公司台灣分部」專員「林俊昇」並出示上開工作證予告訴人蔡浥馨觀看而行使後,告訴人蔡浥馨即交付現金90萬元給被告。嗣被告再依「阿叔的屌」指示,至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車站將前開款項交付給「阿叔的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63467號、第63468號、第66975號、第66976號、第66977號、第66978號、第76687號、第81186號、第82129號、113年度偵字第1493號、第1504號、第1505號、第1506號、第1507號、第11078號、第11555號、第1155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3年3月4日繫屬於本院,本件檢察官就此部分復於113年5月1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此二案件之犯罪事實、時間、地點均相同,自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甚明,爰依上開規定,就此部分起訴,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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