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金訴-2227-2024122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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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昱綸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賴昱綸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予以羈押。 ㈡、因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有 期徒刑1年8月、1年7月、1年3月、1年3月、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24號判決撤銷改判1年2月、1年3月、1年2月、1年7月、1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於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上開案件被告於113年12月20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入監執行,是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