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金訴-2230-202411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開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65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5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開城明知國內社會 常見之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以掩飾不法犯罪行為,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或帳號予他人或陌生人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其有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及使用自己金融帳戶領取他人款項之行為,均係以金融帳戶作為施行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意,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董鈺妹信義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之時間,對附表一之人施用詐術,使附表一之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旋林開城再將該等款項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匯至附表一所示第二層帳戶,或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之,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蓄意製造金流斷點。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之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合先說明。 三、經查: ㈠被告林開城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 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任意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掩飾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不顧其他人可能遭受損害之危險,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7月15日至7月16日間,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代價,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董鈺妹信義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旋遭轉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被告因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於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4954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0月9日繫屬本院,現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75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㈡比對前案與本案之情節,被告均係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且交付時間、對象均相同,又本案附表一與前案附表二編號18、20所示之告訴人,及其等匯款時間、金額亦相同,顯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是以,聲請人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10月3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30日新北檢貞洪113偵26597字第1139139244號函上本院收件章可憑,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具同一效力,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且本案為繫屬在後,揆諸前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槿 慧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帳至第二層帳戶或提領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或提領地點 1 孫偉中 112年5月間以假交友手法詐騙告訴人孫偉中,佯稱母親去世需要錢才能繼承遺產云云。 112年8月16日10時15分許、12萬元 112年8月16日10時16分許、10萬零12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尹俊詠) 112年8月16日18時16分許、3,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橋浮洲郵局) 2 鄭麗霞 112年5月15日以假投資手法詐騙告訴人鄭麗霞,佯稱可透過「PrideRock」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8月15日11時4分許、100萬元 112年8月15日11時5分許、99萬7,012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尹俊詠) 112年8月15日16時46分許、3,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橋浮洲郵局)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簡秀惠(提告) 112年7月3日某時 假檢警 112年7月26日 13時10分許 85萬元 臺銀帳戶 2 周秀梅(提告) 112年7月19日12時30分許 假檢警 112年8月4日 8時55分許 116萬元 臺銀帳戶 3 鄭嘉賢(提告) 112年5月24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9時36分許 32萬元 華南帳戶 4 陳惠慧 (提告) 112年5月初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10時56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112年8月16日10時58分許 5萬元 5 葉健祿(提告) 112年6月中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7日10時19分許 43萬5,000元 華南帳戶 6 蔡孟翰(提告) 112年3月31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11時15分許 45萬6,000元 華南帳戶 7 林惠卿(提告) 112年7月13日16時許 假投資 112年8月17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112年8月17日10時22分許 5萬元 8 呂宗明(提告) 112年3月底某時 假貿易 112年8月16日12時11分許 3萬元 華南帳戶 9 陳柏臻(提告) 112年6月20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11時15分許 20萬元 華南帳戶 10 翁鳳鶯(提告) 112年6月間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7日10時14分許 10萬元 華南帳戶 11 秦泳榛(提告) 112年8月17日11時33分許前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9時25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112年8月16日13時4分許 5萬元 12 邱立運(提告) 112年8月初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7日9時46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13 林沛妮(提告) 112年5月28日8時35分許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14時11分許 20萬元 華南帳戶 14 陳奕豪(提告) 112年6月21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10時6分許 50萬元 郵局帳戶 15 張元碩(提告) 112年7月19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9時19分許 10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8月16日9時24分許 10萬元 16 林麗玲(提告) 112年7月11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9時50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8月16日9時52分許 3萬元 17 邱威達(提告) 112年8月16日9時44分許前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9時44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8 鄭麗霞(提告) 112年5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5日11時4分許 100萬元 郵局帳戶 19 陳沁渝(提告) 112年7月17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9時26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20 孫偉中(提告) 112年5月間某時 假投資 112年8月16日10時15分許 12萬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