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M-113-金訴-2294-2025021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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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仁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仁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仁傑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 年11月22日經本院 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因經濟狀況欠佳而犯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等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 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限將屆,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 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判處有期徒1 年在案,且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前經 本院命被告以新臺幣3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被告亦覓保 無著,未能確保其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14 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