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金訴-2295-202412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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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致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8 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致騰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致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 11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執行起算日為113年12月13日,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酉字第4790號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執行有期徒刑,是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被告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1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