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M-113-金訴-2296-2025031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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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22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威禎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296號判決,而於114年1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情,有本院判決書及該上訴狀在卷可稽,又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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