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3-金訴-2342-202502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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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順(已歿)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宜蘭○○○○○○○○○) (歿前)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1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 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林昭順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 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金融卡、密碼以匯款或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幫助掩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本案帳戶後,所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所明定。 三、查本案經公訴人於113年5月31日提起公訴,於同年7月5日繫 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12月12日死亡等情,此有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5日新北檢貞謹112偵緝7498字第1139086214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1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認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向被害人鄭程光謊稱其所推薦投資網路平臺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被害人鄭程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20日12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之3住處內,以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本案帳戶,與本案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惟查,被告本案經起訴之案件既經本院不為實體上之審理,而諭知不受理之程序判決,業如前述,即與移送併辦部分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該移送併辦部分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尚無從併予審究,應退還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郭慶文 111年8月19日起 假投資 111年9月20日15時38分 16萬元 2 陳雲洲 111年8月20日起 假投資 ①111年9月20日15時21分 ②111年9月20日15時31分 ①10萬元 ②5萬元 3 高嘉禧 111年9月初起 假投資 111年9月20日11時45分 150萬元 4 黃曉通 (未提告) 111年7月20日起 假投資 111年9月20日14時35分 50萬元 5 林添富 (未提告) 111年7月19日起 假投資 111年9月21日10時17分 5萬元 6 林貴理 111年9月11日起 假投資 ①111年9月20日14時18分 ②111年9月20日14時57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7 彭家榆 111年9月6日起 假投資 111年9月20日16時12分 5萬元 8 邵宇奇 111年9月19日起 假投資 111年9月21日10時40分 10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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