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3-金訴-2349-2025021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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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OH KIAN XIN(中文姓名:吳健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9 4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GOH KIAN XIN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被告GOH KIAN XIN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未遂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有其自白、告訴人之指證、照片、對話紀錄、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其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案加入詐騙集團持續實施犯罪且依指示欲收取詐欺贓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後續刑事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案業於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月14日宣判 ,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茲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延長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妥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故為本案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起見,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應自114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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