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3-金訴-2355-202501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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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賢 選任辯護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被 告 吳鴻翔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4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 時宣判,惟因被告吳柏賢、吳鴻翔與告訴人庭後成立調解,調解條件為被告2人各願於114年2月21日前給付告訴人新臺幣3萬5000元,而被告2人均請求從輕量刑,故為充分審酌被告2人調解履行情況之犯後態度,以釐清本件宜否從輕量刑,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等重大理由,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