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3-金訴-2432-202502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建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 42號、第19544號、第2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5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因被告彭 建諺與告訴人黃宥銘、張家綺、邱詠媛、張媛媛均有意願訂調解程序,然因配合上開告訴人之時間,故分別訂於114年3月4日、114年3月7日在本院進行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