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M-113-金訴-2438-202503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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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 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明知介紹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1049號判決確定)之工作,係在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擔任車手或收水工作,竟仍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6月間某日,介紹乙○○加入TELEGRAM暱稱「COCO」、「常威」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第1層收水工作(被告辛○○此部分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510號判決確定),辛○○、乙○○進而與王英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判決確定)、少年倪○宸(民國00年0月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11年度少護字第286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COCO」、「常威」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向壬○○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等語,致壬○○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超商中園門市內,少年倪○辰則依「COCO」之指示至上述門市收取包裹後,交給同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蒲園商旅之王英全,王英全則接著測試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確認可用而未遭凍結後(俗稱「試車」),再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付與少年倪○辰,並等待本案詐欺集團後續之指示。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機房成員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後,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少年倪○辰接收到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之指示後,即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自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提領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全數交付乙○○,乙○○再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級成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 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另案被告乙○○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壬○○、丙○○、庚○○、己○○、癸○○、丁○○、戊○○於警詢之指述及其等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自動櫃員機及旅館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於110年5、6月間因友人「周啟綸」說 有派遣的工作缺人,而將證人乙○○介紹給伊「周啟綸」,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並辯稱:「周啟綸」並沒有說工作內容為何,伊沒有介紹證人乙○○加入詐欺集團做車手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5、6月間曾介紹證人乙○○工作。而證人乙○○、 另案被告王英全與少年倪O宸加入「COCO」所屬之詐欺集團,其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10年6月24日向壬○○佯稱:可協助伊申辦貸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伊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寄送至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中園門市」,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少年倪○辰則依上游成員「COCO」之指示,至上開門市領取包裹,並將之攜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蒲園商旅」,交予王英全,由王英全測試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可否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則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少年倪○辰再依該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將款項全數交付乙○○轉交予該集團之上游成員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另案被告王英全、倪宇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壬○○、丙○○、庚○○、己○○、癸○○、丁○○、戊○○於警詢之指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  1.(另案被告王英全、少年倪○辰)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 商中園門市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蒲園飯店之梯廳及前門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蒲園飯店住宿客人資料、另案被告即少年倪○辰與暱稱「鄭添武」之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大都會平台科技110年7月16日回覆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之電子郵件影本(乘客電話000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各1份。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11年5月31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 13667370號函暨檢附之資料:(1)提款車手彙整資料、提領影像光碟1片、影像擷圖光碟1片。(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901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壬○○)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4949號函暨檢附國泰世華西松分行110年6月27日17時25分及27分之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各1份。(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093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壬○○)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ATM機台位址查詢分析。(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53210號函。(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4月29日上票字第111001209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壬○○)之交易明細各1份。  4.告訴人壬○○所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其向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申辦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5.告訴人丙○○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其向郵局申辦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6.告訴人庚○○所提出其與暱稱「客服中心」之對話紀錄擷圖、 其向郵局申辦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影本、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7.告訴人己○○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其向郵局及中國信 託銀行申辦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8.告訴人癸○○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報 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9.告訴人丁○○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及翻拍照片、通話紀 錄擷圖、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0.告訴人戊○○所提出之通話紀錄及簡訊擷圖、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報案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與證人乙○○、「周啟綸」間並無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按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共犯之成立,除客觀上有參與構 成要件之行為外,主觀上亦必須知悉其所從事者,係詐欺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並與其他共犯具有詐欺或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始足當之。  2.依證人乙○○於111年4月14日偵訊時證稱:「辛○○沒有跟我說 工作內容,他清不清楚工作內容要問他。」、「(問:參加詐騙辛○○有無參與?)辛○○把我拉進去一個飛機的群組,他說裡面的人會跟我說工作怎麼做。」;114年2月19日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問:你在地檢署跟檢察官說這個飛機群組裡面的人,有跟你說工作要怎麼做,被告也在這個群組,他怎麼不知道你做什麼工作?)被告幫我拉進去群組之後,沒多久他退出群組,之後他說的那個朋友才跟我講工作內容。」等語,核與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辯其不知「周啟綸」給證人乙○○之工作內容為何等情大致相符,是被告辯稱其不知證人乙○○之實際工作內容為何乙節,尚非全然無據。  3.依證人乙○○上開於偵訊時之證述,可知被告將證人乙○○加入 某一飛機群組後,即退出該群組,則被告對於證人乙○○加入該飛機群組後,依該群組內其他人之指示為上開犯行,被告是否知悉或是否與證人乙○○有行為分擔,實非無疑。而綜觀卷內證據資料,除證人乙○○上開之證述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證人乙○○、「周啟綸」間,就證人乙○○、「周啟綸」及伊等所屬詐欺集團於110年6月27日詐欺告訴人壬○○等人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 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自難逕以上開罪刑相繩。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一: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戶名 1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壬○○ (有提告)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丙○○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besodiva網站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22分 29,983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2 庚○○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網站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18分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35分 29,985元 3 己○○(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不詳網站客服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5時57分 14,330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0年6月27日16時1分 29,985元 4 癸○○(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中華郵政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47分 9,983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5 丁○○(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佯裝不詳網站客服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40分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6 戊○○(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a la sha客服人員」,向左列告訴人佯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7日17時18分 199,888元 附表一編號3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提款人 1 110年6月27日17時25分 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0萬元 倪○宸 2 110年6月27日17時27分 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0萬元 倪○宸 3 110年6月17日16時9分 統一超商威京門市 附表一編號2帳戶 44,000元 倪○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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