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M-113-金訴-2445-2025031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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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溢 吳尚謙 林柏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侯喻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江振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1 60號、113年度偵字第24653號、第31032號、第515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 告等5人與告訴人前經本院訂於114年3月10日下午3時進行調解,後因告訴人時間不能配合而改至同年月14日下午2點進行調解,因本股尚未取得調解相關文件以了解調解結果,故為充分審酌被告等5人調解情形及賠償告訴人與否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