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金訴-2459-202412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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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佳琪 被 告 劉佳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佳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佳格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12 年5月23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許佳琪於同日繳納現金(執臨字第7613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後,被告以具保代替羈押,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及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具保人均未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有執臨字第7613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本案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所核發之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許佳琪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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