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M-113-金訴-2541-2025031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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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 選任辯護人 張維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 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被告TAN CHEE CHONG(中文姓名「陳智聰」)因犯詐欺等案 件,前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外籍人士,於國內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據被告供述自陳前已有兩次相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等情形 ,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限將屆,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本件 參與犯罪組織、行使特種文書、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案,且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14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