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金訴-28-202411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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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宏 選任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所載「原判決內 容」關於被告交付帳戶時間「112年11月14日某時許」之記載,應為「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一(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9637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 112年11月14日某時許 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