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M-113-金訴-340-2024120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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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紘瑋 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7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紘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紘瑋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 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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