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金訴-395-202410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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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宛萱 選任辯護人 廖育珣律師 楊承遠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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