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金訴-464-2024110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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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家 具 保 人 楊俊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 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俊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欣家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 元,並由具保人楊俊德於民國112年4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按其住所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並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未能偕同被告前來應訊,被告、具保人亦未在監、在押,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聲羈卷第98頁,金訴卷第41至44、63、67、89、123至129、133至139 、153至165頁),足認被告已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是依上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