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金訴-529-20241004-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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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寧 吳建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 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林曉寧、吳建中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 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113年10月2日、3日均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最後停止上班日之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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