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金訴-960-20241231-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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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3 45、76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添旺、同案被告陳靖潔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供某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象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內容,致其等因此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帳戶內。嗣被告即與同案被告陳靖潔,共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自本案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款項後,由同案被告陳靖潔依上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指示,以該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繫屬本院後,嗣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2日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起訴書及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 編號 對象 詐騙時間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款項 1 陳麗敏 112年5月初 佯稱:伊為外國軍醫,請協助於過內進行匯款云云 112年5月15日9時27分許 17萬元 2 羅妤玹 112年5月6日12時51分許 透過IG及LINE佯稱:欲寄送包裹給妳,惟須先支付國際運費及清官費用云云 112年5月15日11時36分許 6萬2000元 112年5月15日11時50分許 1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款項 有無提領成功 1 112年5月15日11時27分許 新北市○○區鎮○街00號之鎮前郵局 12萬元 有 2 112年5月16日13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之育英郵局 20萬70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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