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3-金訴-999-20250303-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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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琦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MAK HO KAM (中文名:麥皓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8 29號、113年度偵字第8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瑋琦、麥皓淦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