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附民緝-21-20250224-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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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原 告 呂昌嶽(住址詳卷) 被 告 馮英銓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0sp0n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英銓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43號),經 原告呂昌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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