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M-113-附民緝-29-20241017-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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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 原 告 楊啟豐 被 告 蔡振安 孫啟順 林芯妘(原名:林美惠) 上列被告蔡振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 8號),經原告向被告蔡振安,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林芯妘、孫啟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