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附民-1205-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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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5號 原 告 游惠晴 被 告 吳泓陞 高靖傑 陳浩瑋 蘇芃諺 蔡佾璋 簡紹仁 劉松達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泓陞等人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906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3年5月14日進行審理程序,並於同日12時44分許言詞辯論終結,此有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附卷可憑,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3時58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 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而影響其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