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附民-1248-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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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8號 原 告 邱金足(住址詳卷) 被 告 程詩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15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程詩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 151號),經原告邱金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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