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附民-1286-2024122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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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 原 告 張心雅 被 告 姜富程 劉志傑 黃政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黃政翔、莊弘瑋涉犯詐欺等案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就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部分,原告雖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斯時被告莊弘瑋、黃政翔部分尚未辯論終結,而被告姜富程、劉志傑為與被告莊弘瑋、黃政翔行本案詐欺犯行之共犯,屬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尚難認原告對被告姜富程、劉志傑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是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黃政翔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對被告莊弘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莊弘瑋 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待被告莊弘瑋到案後另行審結。另原告對被告蔡享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判決駁回,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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